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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16-07-01  来源: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市建招发[201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的资深专家资格、行为管理及资深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深评标专家,是指取得资深评标专家资格并已入库,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提供评标、咨询服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招标办)负责在综合评标专家库基础上组建资深评标专家库,并对资深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
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协助市招标办对资深评标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对资深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评。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资格认定
 
第五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
2.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勘察设计师或各类优秀建设执业注册师;
3.具有高级职称的建设执业一级注册师;具有高级职称的一级项目总监理师;具有高级职称与高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注册造价师;
4.具有高级职称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项的人员;
5.具有教授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且具有重大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工程建设及管理的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能够胜任所参与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熟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评标实务,有一定的评标业绩;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担任资深评标专家。上述人员离职、离退休满3年以上,方可按规定程序提交申请。
第七条 资深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程序:
(一)资格申请。申请人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资深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报市招标办审核;
(二)资格审查和认定。市招标办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审查、考核后,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颁发证书。市招标办对通过资格认定的资深评标专家进行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并将专家信息录入资深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工作范围及职责
 
第八条 资深评标专家的工作范围:
(一)西安市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城市标志性工程、应急工程和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采用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评标活动中出现投诉或争议,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的招标项目;
(四)需要重新评审的项目;
(五)招标人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对普通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等。
第九条 资深评标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建的资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做出评审的最终结论;
(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进行随机检查;
(三)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普通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为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资深评标专家有权获得合理的评标报酬。具体参照《西安市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于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应在监管人和市纪委驻场监察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资深评标专家库中指定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资深评标专家应按期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有效期限为二年。资深评标专家应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未按期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资深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招标办建立资深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包括基本情况、评标表现、培训考核等方面,作为对资深评标专家日常工作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一)未按期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标或一年内迟到累计三次的;
(三)被投诉、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四)违背回避制度的;
(五)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暂停资格的资深评标专家,半年内不得参加与资深专家评标相关的活动。责令整改的,应在整改期限内向市招标办写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者,恢复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深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深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执业水平及条件已达不到上述规定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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