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1 来源: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陕建价站发〔2017〕0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5月8日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关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资信、市场行为、成果文件质量及其执业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与中价协组织的全国性信用评价同步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鼓励市场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应成为排他性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企业。
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愿,社会监督;
(二)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省级统一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总站和协会)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共同组成“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其具体职责是:研究制定信用评价工作的原则、方法、标准、程序;安排部署信用评价工作;审定、发布评价结果。评价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分别由总站站长、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由总站、协会负责人和企业代表担任。
第七条 协会负责组织设立“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主任由评价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一名协会负责人和一名企业代表担任,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评价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第三章 评价依据、内容与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规程等;
(三)设区的市级及其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协会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等;
(四)司法机关的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等;
(五)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
(六)其它相关信用信息等。
第九条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状况、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执业质量、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具体评价项目设置及评价标准,另行制定《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很强)、AAA-(信用很好,综合能力强)、AA(信用好,综合能力强)、AA-(信用好,综合能力较强)、A(信用较好,综合能力较强)、B(信用一般)和C(信用较差)三等七级。
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程序如下:
(一)发布启动年度评价工作信息
(二)企业申请并填报资料
(三)评价委员会初审
(四)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
(六)异议、复核
(七)发布评价结果颁发证、牌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在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和相关公众媒体平台发布本年度启动信息,进行具体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参评企业按规定向评价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分为首次、升级、复查三类(式样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按照《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级标准》确定的评价分值,逐项评价,提出初评结果、信用等级建议,并提出综合性评价工作报告,报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的评价结果,根据企业申请意愿,分为全国性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和省级信用评价终评结果两类。
第十六条 对评价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及其他公众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省评价委员会实名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评价委员会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八条 总站和协会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在公共媒体公布,并颁发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证、牌。
凡同时申请全国信用评价和省级信用评价的,全国信用评价等级以中价协的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证、牌由总站和协会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期满前,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在期满当年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的执法检查结果,结合行业自律,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行业惩戒,并在“陕西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企业评价指标有重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核定或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内,取得B级(含)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委员会应通过票决并经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将其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因企业职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受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
(三)企业聘用本条第(一)、(二)款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作为执业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属于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评价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站和协会对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责任,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总站和协会及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的基本宗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推优,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站和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指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共同组成“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协会设立的“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依据《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进行。
第四条 评价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相对稳定的人员和年度变动人员共同组成,相对稳定的人员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与专家组成,年度变动人员为该年度参评企业的代表。参评企业代表不得少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评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信用评价的方法、标准、程序,报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提出年度信用评价实施方案,报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负责企业申请受理,资料核查和具体评价事项;
(四)受理评价异议,并负责核查;
(五)提出评价结果及综合性工作报告,报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评价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价纪律。
(二)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三)身体健康,热心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参加信用评价工作会议,并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二)不得参与本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与被评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三)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不向外泄露其他评价委员的姓名、电话、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参评企业进行私下接触,更不得收受参评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对外接受有关信用评价情况的查询;
(五)企业评价委员不得缺席年度评价活动。如有特殊情况,经评价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委派全权代表。
第八条评价委员会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公布、利用信用信息,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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