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
时间:2018-10-26 来源: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陕财办采〔2018〕23号
各设区市、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自2012年起,我省启动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2年起,我省启动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8日
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当为在陕西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财政部门审核且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搭建服务链接窗口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银行信息化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十条 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可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第十二条 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开设的收款账号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特别标记。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各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第十六条 各市县操作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拟定,但应当体现“便捷高效、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当为在陕西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财政部门审核且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搭建服务链接窗口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
第六条 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银行信息化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
第十条 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可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第十二条 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开设的收款账号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特别标记。
第十四条 各银行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各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第十六条 各市县操作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拟定,但应当体现“便捷高效、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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