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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9-07  来源: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陕财办采[2020]1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认识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行动体现,是聚焦中央、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推动经济发展,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提升采购效率。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单位(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

各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要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少收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收取现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鼓励采购单位少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由采购人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进一步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代理机构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鼓励各单位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五)支持合同信用融资。加快推进全省“政采贷”信用融资平台建设,积极促进银企对接,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解释,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六)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各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七)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各市区要加快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建设和应用力度,按照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建设要求,统一采购品目和交易方式,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鼓励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引导中小企业入驻,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平台。

(八)合理确定项目期限。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向中小企业购买的服务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是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的主体,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目标中要嵌入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将政府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完善预留支出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制定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要求,扎实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采购意向,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息渠道。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依法依规做好供应商投诉、举报处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利。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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