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14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我省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1. 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项目。
2.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3.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4.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地、建设规划调整的非跨县(区)改扩建项目。
5.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网建设(含排水、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通村通组道路、生态保护和修复(含荒山修复、荒山造林、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市政维护、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以工代赈项目。
6.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非跨县(区)工程建设类项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 以上所称“总投资”,指项目首次报批时申报的总投资,审批过程中因价格上涨、政策变化、项目深化设计等原因造成估算、概算总投资适当增加的,允许小幅突破简化审批程序所要求的总投资限额,但最终批复的概算总投资不得高于首次报批时申报总投资的10%以上。
8. 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议书相关内容,审批机关应对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代替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用于办理项目其他手续。
9. 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审批机关应对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审核、批复;确需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经审批机关核准,可提前开展,并在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用于办理项目其他手续。
10. 因简化审批程序造成项目审批前置要件无法办理,项目单位可在项目报审时一并提供前置要件办理承诺书,审批机关认为对项目审批无重大影响的,可对报审事项容缺受理。简化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前置要件延缓办理承诺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设计批复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前置要件延缓办理承诺期限不得晚于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90天。项目单位未按承诺时限和内容完成前置要件办理的,不得正式开工建设,审批机关应依法依规撤销批复文件。
11.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2. 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的项目,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
13. 项目单位不得违规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正常审批程序,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依法依规撤销批复文件。
14. 各市(区)、县(市、区)、新区、开发区、园区和省级各部门之前自行制定实施的特定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规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按照本文件精神及时清理。
15.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对特定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地方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17.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文件。
18. 本文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