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监理企业市场秩序,逐步健全住建领域信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3日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监理企业市场秩序,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监理企业信用状况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制度建设、结果公示及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负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监理合同额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监理企业基础信息指企业注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监理合同额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承担工程监理服务的合同金额的累计总和。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信息。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包括企业聘用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服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采集的性质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性质及危害程度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的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严重违法行为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被列入下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四)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五)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的其他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行申报、自动获取、自主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承诺制,即监理企业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在“信用平台”自行申报,企业需对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监理合同额信息通过关联“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系统内未能关联到的,企业可自行上传合同等材料进行佐证。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录入“信用平台”。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更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超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复核。
经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异议成立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并告知区县、开发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是对归集采集的四类信用信息,通过制定计分规则、确定评分标准,得出信用评价得分,形成相对分值排名,信用评价结果最终推行跨行联动和互认共享。
第十九条 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实施百分制计分评价,即:信用分=基础信息分+监理合同额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信息分值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自动清零。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A+、A、B、C四个等级,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A+类,得分在70(含)至85分的为A类,得分在60(含)至70分的为B类,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C类。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调整情况和分值分布情况动态调整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等级划分主要应用于监管工作。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参考监管对象等级划分结果,科学合理判断,优化执法资源,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A+类的监理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
(二)优先推荐评优评先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A类的监理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为B类的监理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为C类的监理企业(包含所有涉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监理企业),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其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将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信用平台”公示,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监理企业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主动纠正不良信用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后,通过“信用平台”向产生或归集不良信用信息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不再公示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未产生社会严重负面影响,未对建筑市场造成重大损失,且已完成整改的,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可通过“信用平台”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修复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涉及轻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1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涉及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3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涉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可在6个月后提交修复申请;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改正违法失信行为后1年内再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可提交修复申请,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参与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所产生的信用评价管理结果,供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时使用。若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行使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与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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